周口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来源: 周口市农机中心 时间: 2024-10-24 10:11:0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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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2024—2026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机化发展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粮食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鼓励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四)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省农机信息化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五)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化资金兑付工作增加结算批次鼓励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农业县(市、区)黄泛区农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市本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周口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下达)执行补贴额将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各地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上报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上报处理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原则上各县(市、区)不得实施累加补贴。确需累加补贴的须由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四、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在全省补贴范围内选择22大类47个小类125个品目机具列入我市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以及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市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等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将本地不适用、应用量很少甚至没有的品目纳入补贴范围

(二)常规机具

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各地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2)有关要求,向农业农村厅建议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并开展相关工作

2.农机新产品各地可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见附件3)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向省农业农村厅建议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并开展相关工作。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除上述机具外,县(市、区)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各地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二)资金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有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责任,要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和用款需求,合理安排补贴资金支出进度。省级可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且实施进度快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各地要将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

1.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试点鼓励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即:第1年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定额补贴资金的70%;第2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定额补贴资金的30%;第3年在完成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奖励定额补贴资金的10%;第4年在完成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奖励定额补贴资金的10%。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2.鼓励组织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支持有基础、有条件、有潜力、有意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规范的县(市、区),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形成农机短板目录,排出优先序,编制项目化方案,动员和遴选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农业农村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 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各地可针对当地出现的高风险机具自行组织实施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与作业面积或作业量挂钩的机具核验时间可适当延长。)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和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规定纳入一卡通系统集中发放,其中发放给个人、家庭的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发放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九)组织抽查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事关广大购机者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在乡村振兴走在前列中率先建成农业强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把补贴工作摆上重要议程,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

创新鉴定强化支撑。农业农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任务。用好工业系统检验检测体系成果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和抽查核验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市级将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减少人工操作环节,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制度,强化考核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评估)各县(市、区)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经审计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拖欠补贴资金重大问题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农业领域和相关试点项目

(六)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惠农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37号)和《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豫农机文〔202042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紧盯补贴实施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巡视、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强联合查处和市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抄报市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每年121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

 

附件1.2024—2026周口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3.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附件1

 

20242026周口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2大类47个小类12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 耕整机

1.1.5 深松机

1.1.6 开沟机

1.1.7 挖坑 成穴 

1.2 整地机械

1.2.1 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 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 筑埂机

1.2.5 灭茬机 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 铺膜机 

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联合整地机

1.3.2 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种子催芽机

2.1.2 苗床用土粉碎机

2.1.4 营养钵压制机

2.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3.2 铺膜(带)播种机

2.3.3 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施肥机

2.5.2 撒(抛)肥机

2.5.3 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田园管理机

3.1.3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3.3.3 去雄机

3.3.4 埋藤机

3.3.5 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 喷灌机械

4.1.1 喷灌机

4.2 微灌设备

4.2.1 微喷灌设备

4.2.2 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 割晒机

5.1.2 脱粒机

5.1.3 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 玉米收获机

5.1.5 薯类收获机

5.2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 大豆收获机

5.2.2 花生收获机

5.2.3 油菜籽收获机

5.3 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 甘蔗联合收获机

5.4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 叶类采收机

5.4.2 果类收获机

5.4.3 瓜类采收机

5.4.4 根(茎)类收获机

5.5 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 秸秆粉碎还田机

5.6 收获割台

5.6.1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 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 菌料灭菌设备

6.1.2 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 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 残膜回收机

8.2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 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 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 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 割草(压扁)机

9.1.2 搂草机

9.1.3 打(压)捆机

9.1.4 草捆包膜机

9.1.5 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 打捆包膜机

9.2 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 铡草机

9.2.2 青贮切碎机

9.2.3 饲料(草)粉碎机

9.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 饲料混合机

9.2.6 饲料膨化机

9.2.7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 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 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 蜜蜂养殖设备

10.2 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 药浴机

10.3 畜禽繁育设备

10.3.1 孵化机

10.4 饲养设备

10.4.1 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 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 挤奶机

11.1.2 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 散装乳冷藏罐

11.2 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 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 清粪机

12.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 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 投饲机械

13.1.1 投(饲)饵机

13.2 水质调控设备

13.2.1 增氧机

13.2.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 种子清选机

14.1.2 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 粮食清选机

15.1.2 谷物(粮食)干燥机

15.1.3 碾米机

15.1.4 粮食色选机

15.1.5 磨粉机

15.1.6 磨浆机

15.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 油菜籽干燥机

15.2.2 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 果蔬分级机

16.1.2 果蔬清洗机

16.1.3 水果打蜡机

16.1.4 果蔬干燥机

16.1.5 干坚果脱壳机

16.1.6 果蔬去籽(核)机

16.1.7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农用动力机械

17.1 拖拉机

17.1.1 轮式拖拉机

17.1.2 履带式拖拉机

18.农用搬运机械

18.1 农用运输机械

18.1.1 田间搬运机

18.1.2 轨道运输机

19.农用水泵

19.1 农用水泵

19.1.1 潜水电泵

19.1.2 地面泵(机组)

20.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1 拉幕(卷帘)设备

20.1.2 加温设备

20.1.3 湿帘降温设备

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 平地机

21.2 清理机械

21.2.1 捡(清)石机

22.其他农业机械

22.1其他农业机械

22.1.1水井钻机

 

 

 

 

 

 

 

 

 


附件2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

(试行)

 

     补贴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基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

3.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鉴定产品对应的品目: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面向基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2.专家评议。邀请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等方面和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基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产品条件对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进行评议初步选定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并提出产品所属机具品目及对应的大纲(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属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还应包括其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下同)建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3.审定公示。经集体研究审定后在省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布实施。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补贴品目产品名称及对应的大纲。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应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按年度调整。具体由各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周期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等确定。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后按该专项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的产品其补贴资质最多可延长至其鉴定证书有效期止后一年。

 

补贴机具分档与补贴额测算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和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开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机具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紧紧围绕机具的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集体研究确定专项鉴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属全国补贴范围内现行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的专项鉴定产品应在同类产品分档参数基础上增加有关创新性指标参数并单独分档。

(二)补贴额测算。测算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定额其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补贴机具投档。组织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投档对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专项鉴定产品投档时应同步上传农机试验鉴定证书(鉴定类型为推广鉴定)。对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实施管理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的补贴实施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体研究的事项要有包含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意见。

(二)及时公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实施区域操作程序以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强化诚信建设。组织自愿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监督其履行承诺。

(四)做好进度调度。对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按品目及对应的专项鉴定大纲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五)开展抽查监督。委托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一定比例的补贴产品抽查核验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各省要结合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适时提出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建议推动将相关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提出新增相应机具品目建议。农业农村部将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附件3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试点内容和地区

(一)试点内容。探索对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进行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推动新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大纲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供支持。

(二)试点地区。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既可在全省范围实施也可在部分重点市县开展优先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基础好有较强监管能力的地区重点向丘陵山区倾斜。

试点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属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产品其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等符合以下条件。

1.新型农机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2.成套设施装备。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合规性方面达到省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品目数量。新型农机产品试点品目数量不超过3实行总量控制调整按年度进行。成套设施装备试点品目数量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并优先考虑丘陵山区需求: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优先考虑丘陵山区农业生产需要面向基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

2.条件审查。组织专家对照产品条件进行评估通过后可初步将其作为选定产品。

3.品目归属。对照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产品所属品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4.分类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集体研究确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原则上新型农机产品分档参数要包含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成套设施装备要包含设施种养加工规模运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类型配套功率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材质等指标。

5.品目公示。在省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对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品目信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申请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书面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有关要求详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7.公开产品。经备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试点方案分类分档和补贴额一览表风险提示等。组织新型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审核公示后公布试点产品。

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省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资金规模。新型农机产品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 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年度试点资金量由各省结合资金供需情况自主确定。

(二)补贴标准。补贴额由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新型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兑付方式。原则上按照先使用后补贴方式兑付资金新型农机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作业量成套设施装备核验合格且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可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实好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条件审查。充分利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鉴定情况审查。规范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企业基础条件保证其能够为购机者提供产品加工建设安装等服务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

(二)强化企业诚信。加强试点产品生产企业诚信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排查严防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与试点。组织自愿参加试点的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风险提醒。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四)开展监督检查。选择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成套设施装备资金兑付前核验和资金兑付后抽查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五)做好进度调度。对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各省要结合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农机试验鉴定大纲制定发布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及补贴办法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创造条件。农业农村部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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